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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
作者:中国纪检监察报  发布时间:2023-05-25 [    ]  分享:

胡某原为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派出所辅警,负责辖区内违法犯罪线索的摸排上报、配合民警抓捕犯罪分子等工作。胡某的特定关系人崔某某经常与生意伙伴岳某某邀请胡某吃饭、打牌等,以便打探消息。

2020年12月,崔某某告知胡某,其与岳某某合伙开了一家足疗店,有些经营行为涉及违法犯罪,希望胡某关照。胡某未将该线索上报处理,并多次将110报警平台内举报该场所违法犯罪的信息提供给崔某某。

2021年1月13日晚,公安机关突击查处了崔某某、岳某某二人经营的场所,崔某某被拘留。为帮助岳某某逃避抓捕,胡某第一时间向岳某某通风报信,并将其藏匿在自家经营的商铺内,直至岳某某被抓获。

几天后,胡某辞职离开花桥经济开发区派出所。2021年2月,昆山市监委对胡某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。2021年8月,胡某因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,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。

纪法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》第二十七条 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公职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犯罪,包括滥用职权罪,国有公司、企业、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,滥用管理公司、证券职权罪,食品、药品监管渎职罪,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,报复陷害罪,阻碍解救被拐卖、绑架妇女、儿童罪,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,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,办理偷越国(边)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,放行偷越国(边)境人员罪,挪用特定款物罪,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,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,打击报复会计、统计人员罪,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、虐待被监管人罪、非法搜查罪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四百一十七条 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,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、提供便利,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(案例提供:江苏省昆山市纪委监委 漫画:张寒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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